2011年底,該男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後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今年7月,延安中院改判該男子死緩。
嫌妻冷遇了父親家中投毒
延安市檢察院指控,侯某因其妻子馬某與公婆長期關系不和及猜疑妻子有外遇,產生矛盾常酒後爭吵。2010年6月的一天,侯某父親幫忙給兒子家安裝自來水管,幹了一天的活。馬某下班回到家,侯某讓妻子做飯妻不做,侯父沒吃飯就回了家。侯某產生了殺害妻子的念頭。
同年8月1日,侯某兒子去西安打工。次日早晨,馬某離家上班,13歲的侄兒小傑在家睡覺,侯某從自家倉窯灶台大鍋下拿出鼠藥投入家中廚房煤氣櫃上的面盆中、櫥櫃的面粉、鹽盒、鹼面瓶和臥室床下的面袋中。投毒後,侯某離家去了延長。當晚9時,吃過飯的馬某與小傑出現幹嘔、發軟、發汗等中毒症狀,二人被送往延安博愛醫院搶救。8月3日凌晨1時,馬某搶救無效死亡。小傑被轉院救治,一周後死亡。經鑒定,兩人系服用特丁磷(高毒農藥)中毒死亡。
案發後,侯某私進已被警方查封的家中,將臥室床下面袋中表層面用碗挖去倒在自家花壇中。8月9日警方複勘現場時,在花壇中發現可疑白色物質,後檢出特丁磷成分。據侯某稱,他只是想殺害妻子,沒想意外害死侄子。同年12月,侯某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刑拘。
發回重審後改判死緩
2011年12月,延安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侯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免於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宣判後,侯某不服提出上訴。去年12月,省高院撤銷了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侯某犯故意殺人罪及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不清。
今年4月,延安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侯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公安機關長時間把侯某留置在辦案人員辦公室訊問而未送往看守所羈押,違反了相關辦案規定,違法証據已予排除。依據被告人侯某的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對其本應判處死刑,但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案件,侯某對小傑的死亡持放任態度,系間接故意殺人。對侯某應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符合賠償規定的,應當予以賠償。
日前,延安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侯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馬某父母1.6萬元、賠償小傑父母2.3萬余元。接到判決後,兩位被害人的父母不服,已向延安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