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徵信新聞|夫與女同居 醫師娘沒證據仍獲賠償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盧姓「先生娘」懷疑黃姓丈夫與同為醫師、小20歲的沈姓學生婚外情又同居生子,卻欠缺直接證據無罪定讞;盧婦另請求百萬元精神賠償,法官判決2人雖無妨害家庭刑責,但過從甚密、互動頻繁,同住一處又陪同產檢,已造成原告精神上的痛苦,沈女應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

判決書指出,黃姓醫師的盧姓妻子,懷疑他與同為醫師的沈姓女學生同居又產子,請徵信公司跟蹤,只查到2人同住一處,醫師證稱,9812月他在台中市買了一棟公寓,原先只是出租給沈女居住,後因與妻子鬧分居,才搬到該公寓,與沈女各住一房,雙方並無姦情。

盧婦又查出,黃、沈不僅同住一處,沈女懷孕產檢時,黃還在麻醉同意書簽名,註記雙方為「夫妻」關係(雙方都否認寫這2字),怒告2通姦,該案審理中,沈女即已分娩,2人都反對盧婦要求進行小孩DNA比對;另外,9811月間起,被告24度結伴出國,法官認為仍無直接證據證實2人有「姦淫」行為,判2人無罪定讞。

盧婦自認精神上受到極大痛苦及壓力,請求沈女應賠償她100萬元。

法官認為,沈女與醫師過從甚密,一般經驗法則,2人交往絕非僅止於一般友人間的互動,有相當親暱程度的往來,足以破壞夫妻間生活圓滿及幸福,侵害原告身為妻子的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斟酌原告、被告2人背景,精神慰撫金降為40萬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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