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8日 星期一

外遇第三者 坐牢又賠錢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無獨有偶!丈夫有外遇或妻子有外遇,民事法官均判外遇對象賠綠帽罩頂者20萬元,台南一、二審法院分別有此判決,尤其是外遇對象不僅須付出20萬元民事賠償,還吃上妨害家庭刑責官司,得不償失。

害人戴綠帽 判賠20
台南高分院這起判決,案中原告楊姓男子表示,被告盧姓男子明知陳女是他的妻子,盧竟從935月到943月間連續在中部某汽車賓館與自小客車內發生89次的通姦行為。

楊某逼問妻子才得知自己綠帽罩頂,憤而對盧提出妨害家庭刑事告訴,一審已依連續相姦罪判盧某5個月徒刑確定,換算1天罰金9百元台幣,盧某須付出135千元罰款給國家。楊某也因戴了綠帽之苦,向盧訴請150萬元的民事精神傷害撫慰賠償金,但高分院合議庭法官審酌雙方各種條件,認為盧以賠償20萬元給楊某為宜,判決確定,合計盧要為與有夫之婦通姦的罪行付出335千元代價。

交往已婚男 也賠20
另外,台南地院最近也有一起類似判決,不過案中主角換成是女性告女性,已與丈夫離婚的莊姓女子主張,張姓女子明知黃姓男子是其丈夫,從952月到同年7月間,張女與其丈夫在台南市不詳汽車賓館及南市東區某租屋處等地發生多次性行為。

957月下旬某日,莊女會同警方前往東區租屋處捉姦查獲此事,她訴請張女賠她一百萬元精神撫慰賠償金,台南地院法官斟酌也認為賠償金額以20萬元為當,該案還可上訴。不過,張女同樣吃上妨害家庭的刑事官司,下場與盧相似。

小法典─通姦罪的刑、民事責任
●刑事部分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通姦罪為「
告訴乃論」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只要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民事部分
1、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以上即為案例中楊某與莊女分向配偶外遇對象盧某及張女提出告訴、求償的法律依據。


(記者王俊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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