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尋人新聞|《等著我》尋人妙招:兩大提示幫助尋人

  尋人一、報案提示:

  ●凡是接報兒童失踪和被拐的案件,立即要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尋人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尋人2、接到兒童失踪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踪報案的;

  尋人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踪,可能被拐賣的報案;

  尋人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係被拐賣的;

  尋人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尋人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論案件是否屬於自己管轄,都應當首先採取緊急措施。經審查,屬於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對於公民報案、控告、舉報的與拐賣婦女、兒童有關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線索或者材料,扭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公安機關都應當接受。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對於需要採取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等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

  ●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如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等,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重婚案等,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起訴。

  法律依據:

  《拐賣案件立案規定》

  《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8條、第9

  《公安部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2款、第13

  尋人二、DNA採集提示:

  ●認真開展來歷不明兒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機關負責採集失踪兒童父母血樣,檢驗錄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並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及時發現來歷不明、疑似被拐賣的兒童,採血檢驗入庫。對被收養兒童、來歷不明兒童落戶的,要採血檢驗入庫比對,嚴把兒童落戶關。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打拐專項行動”規定的有關人員DNA樣本的採集包裝、信息填寫、送交檢驗等。

  ●對於下列人員應當採集其血樣和有關信息:

  尋人1、經工作已經確認​​被拐賣兒童的親生父母;

  尋人2、解救的被拐賣兒童;

  尋人3、來歷不明、疑似被拐賣的兒童;

  尋人4、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兒童;

  尋人5、自己要求採血的失踪兒童親生父母。

  ●受理兒童被拐賣或者失踪疑似被拐賣等案(事)件的派出所、刑警隊,負責相應填寫《採集兒童血樣信息表》(以下簡稱《兒童信息表》)、《採集兒童父母血樣信息表》 (以下簡稱《父母信息表》),並派員陪同被採血人員到所在縣級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採集血樣。

  ●縣級公安機關未設立公安司法鑑定中心的,由地市級公安司法鑑定中心負責採集血樣。

  ●拐賣案件採集血樣費用由各級公安機關承擔。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查找被拐賣兒童DNA檢驗技術應用規範(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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