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盧姓男子去年以機車載女性友人同遊墾丁,捉姦妻子獲悉後報警進入2人下塌旅館,雖男子事後辯稱只是蓋棉被、純聊天,但法官認為,捉姦機車放置1只皮箱證明事前已準備過夜捉姦,且警方在現場採集毛髮及體液,可見關係匪淺,判決2人各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但屏東地院法官透過拍下照片發現,2人當天騎車南下墾丁遊玩時只有攜帶1個行李箱,並將它置於機車踏板上,可見出發前就知道到墾丁時會有獨處、留宿準備。
加上扣得床單上有2處鑑定出女方體液,其中1處在床單中間,可以證明2人同睡一床時,應有脫衣裸露下體情形;事後更在旅客登記資料發現,2人刻意變造姓名登記住宿,顯然要避人耳目,法官質疑,若非已超越一般男女朋友關係,何須大費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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